(一)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及《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》等,对全市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,宏观管理。 (二) 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及各县区档案局(馆)的工作,制定全市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等,监督检查实施情况,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。 (三) 负责全市档案理论与档案现代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运用,组织实施档案专业继续教育、档案宣传、档案人员的培训。 (四) 集中统一管理市委、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、省驻定有关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,保守党和国家机密,维护档案完整,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。 (五) 按照有关规定,负责收集和接收应进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、图片、声像、电子、实物等重要档案资料,征集社会散存的珍贵档案资料。 (六) 充分发挥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,不断扩展范围,充实内容,丰富形式和手段,切实发挥作用。 (七)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及全市工作大局,做好档案编研和开发利用,多形式多渠道开发、开放档案信息资源,为领导决策、工作考查、科学研究及社会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搞好服务。 (八) 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整理、编目、鉴定、技术保护和安全保管,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。 (九) 完成市委、市政府和省档案局(馆)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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